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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宁波市知识产权局: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为权利人提供更多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2018年,确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29家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开展能力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并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8〕436号)要求,试点期限为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现已期满。

为做好试点验收工作,请指导各试点单位认真总结试点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效与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自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我局将根据自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形成验收意见并反馈。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并于2020年8月7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试点工作自评估报告(模板)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刘慧东  李婉  010—62083408  62083753,邮箱:liuhuidong@cnipo.gov.cn)

附件

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试点工作自评估报告

(参考模板)

一、总体工作概况(证明材料以附件形式提供)

试点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任务完成情况,通过数据和实例体现试点期间工作成效,总结创新点和绩效亮点,梳理有益经验。

二、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以附件形式提供)

(一)工作体系、衔接机制等建立情况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相关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建立完善纠纷投诉受理处理、诉调对接、调仲对接、多部门协作以及工作资金保障等机制,以及通过哪些有效措施促进工作机制顺畅运转。

(二)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情况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员和调解员队伍建设详细情况。调解员(仲裁员)队伍情况、人员遴选与管理、开展业务培训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如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采取了哪些激励措施。

(三)制定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等情况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规范以及相关办法的制定情况。如何通过完善仲裁调解工作流程,细化各项制度,确保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高效开展。

(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案件情况

对试点期间受理和处理的案件进行分类汇总,受理仲裁/调解案件数量、成功处理案件数量、对案件来源和特点进行分析,归纳仲裁调解适用于哪些领域、哪些类型的纠纷解决,附件形式可提供仲裁调解案件信息汇总表(包括涉及的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类型、案件来源、处理周期、处理结果、当事人反馈等)。

整理仲裁调解试点工作中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具有较强示范性和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从工作技巧、工作程序、案件特点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可以附件形式提供典型案例。

(五)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宣传推广情况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宣传推广情况。重点总结开展宣传过程中所采用的创新型方式手段以及对试点工作开展起到的推动效果。

三、主要问题与建议

针对试点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客观总结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提出下一步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的建议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