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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深圳市韵美饰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的ZL20142052272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专利涉及自拍杆,在使用时无需临时组装,折叠收纳无需额外占用空间,该专利获得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金奖,并为源德盛公司创造了数以亿计的销售业绩,与此同时自拍杆市场也出现了大量仿制侵权产品,源德盛在全国展开大规模诉讼维权行动,目前多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共提出了26次无效宣告请求,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报道。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59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继续在权利要求2-1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络证据公开日期的认定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审查思路,也是创新主体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在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本案的另一典型意义在于,启发创新主体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重视平衡专利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之间的关系,对专利权进行分层保护,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晰合理。

  【十大案件】评析“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浅议网络证据公开日期的认定

  随着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性,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网络证据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网络证据所呈现的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需要考虑该网络证据是否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以及公众能够获知该网络证据的时间是否在申请日之前。由于网络证据公开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例如网站文章页面、微信朋友圈、QQ空间内容、淘宝销售结果页面等,也为判断此类证据的公开性和公开日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针对请求人深圳市韵美饰界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420522729.0)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使用了两份从互联网获取的证据,对这两份网络证据的公开日期如何认定,成为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旨在结合该案,根据网络证据的不同类型,结合证据所体现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对网络证据公开日期认定问题进行讨论。

  在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中,请求人在百度网站上搜索关键词“自拍杆-新款自拍杆-远点拍新款自拍杆自拍神器”得到的其中一条搜索结果为阿里巴巴网站上的自拍杆销售和性能介绍页面,请求人将点击进入该产品销售页面获得的网页内容作为证据9,并将该条搜索结果的百度快照日期2014年6月30日作为证据9的公开日;同样,在百度网站上搜索关键词“官方全新发布3-way手持杆”时显示的其中一条搜索结果是百度贴吧“Gopro吧”上的一条发帖内容,请求人将点击进入该贴吧主帖得到的网页内容作为证据10,将上述搜索结果的百度快照日期2014年6月3日作为证据10的公开日。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当庭提交了北京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用以证明证据9和证据10的获取来源和保全过程。

  专利权人则基于以下三点原因认为请求人所声称的证据9和证据10的公开日期均不应当被采信:一是百度快照的日期不应被直接认定为该页面内容能够为公众所知的时间;二是证据9的阿里巴巴网站的产品销售页面上的图片是可以修改或更换的,存在修改不易留痕迹的情形;三是证据9所涉及的产品经销商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注册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在请求人所声称的公开日期之后,从而也能够推定该网页的公开日期应当在请求人所声称的日期之后。

  应如何认定这两份证据的公开日期?百度快照日期能否作为该百度快照所指向链接的网页所呈现内容的公开日期?

  百度快照是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网页时,百度蜘蛛抓取文章进行备份以后的一个缓存文件,并保存在百度数据库中,当原网站打开速度慢或打不开的时候,可以利用百度快照快速阅读网页内容,百度快照是纯文本缓存,其并不保存图片、视频、动画等信息。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百度快照的时间一般仅能证明其链接的发布时间,但由于其链接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不能直接认定为点开链接进去后所得网页内容的公开时间。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不受损,合议组进一步调查这两条搜索结果所涉及的具体网页上是否记载了能体现其公开时间的内容。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证据9所涉及网页上公开的内容存在争议,合议组进行当庭演示以进行事实调查。通过公证书中涉及证据9的获取方式,在浏览器页面上打开百度网页,在百度网页上输入“自拍杆-新款自拍杆-远点拍新款自拍杆自拍神器”,排在第二位的搜索结果得到了“正品远点拍一体式折叠自拍杆自拍神器清货”在阿里巴巴网上的销售页面,但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并没有显示具体的快照日期。接下来,点击该百度搜索结果进入阿里巴巴网站销售页面后,在该网页内容上也没有记载任何明确的公开日期,因此无法确定该网页的公开日期,更加无法确定该网页上的内容能够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再点击查看该页面上经销商厂家的具体信息,该商家的注册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在请求人所声称的公开日期之后。此外,通过调查该产品销售页面上的具体内容发现,在该产品销售页面显示的图片中,该自拍杆所使用的苹果系列机型包括iPhone6、iPhone6 plus,而众所周知iPhone6和iPhone6 plus这两款手机是在2014年9月10日苹果秋季新品发布会上发布的机型,于2014年10月17日在中国大陆发售。基于上述几点事实,根据上述网页记载内容,不能够确定所述产品图片在请求人所声称的2014年6月30日之前为公众所知。

  对于证据10,通过当庭演示,其所涉及网页内容,即主帖的发帖日期为2014年6月3日11点47分。在该主帖发布之后有两个其他用户发布的后续回帖,这些回帖的日期与主帖的发帖日期相同,回帖时间分别是2014年6月3日12点55分和2014年6月3日21点59分,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并且回帖内容与主帖发布的内容存在呼应,从而也佐证了主帖公开时间的真实性。基于百度贴吧的公信力、运营机制,并且根据主帖记载的发布时间,以及回帖内容、回帖时间与主帖之间形成的证据链关系,能够认定该主帖的公开时间为2014年6月3日。

  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对于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给出了不同的认定结论,究其原因,就在于在认定过程中综合考量了所涉及网站的公信力、交互性以及日志记录机制等多方面因素。

  电子商务网站如阿里巴巴、淘宝等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平台,这类平台网站交互性很强,同时也赋予了用户很多的交互权限,在该网站上所显示的产品信息由卖家(经销商)自行编辑、上传,在上传之后用户能够对自己发布的网页内容进行编辑、删除等操作,对相同链接地址所链接的产品图片可以由用户随时更改,并且在网页内容上不容易留有编辑痕迹,因此对于此类网络证据,较难证明公开内容与公开时间的对应关系。对于此类涉及电子商务网站的网络证据,即使通过公证书对获取该证据的来源、途径和方法等进行保全和固定,也仅能用于完善网络证据的公开性,而对于其公开日期,在没有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或佐证的情况下,此类产品销售页面链接的发布时间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销售页面所显示内容或图片的公开时间。

  与之相反,百度贴吧作为众所周知的知名网站,贴吧上用户发布帖子的公开日期应为在贴吧发帖时根据系统时间自动生成,其发帖内容在生成后由百度网站进行统一的维护和管理,其管理机制通过管理员进行管理,安全性能得到一定的保证,并且不管是用户还是管理员对已发帖内容都只能进行删除操作,而无法进行再次编辑,即依据百度贴吧的发帖内容和日志机制能够确定该网页的公开日期。

  综上,对于网络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应基于网站信誉度、网站权限管理机制、网站的审核以及日志记录机制、网页的时间戳以及网页上能够体现日期的内容等多方面考量,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现有技术来使用。(知识产权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李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