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 ||
| 实施主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 ||
1. 申请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身份在管理系统申请,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变更信息涉及证书信息的,换发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变更后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审批标准、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与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的审批标准相同。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 材料必要性 | |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决定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场所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决定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入伙合伙人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加入合伙人的身份证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加入股东的身份证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退股协议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章程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决定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决定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律师事务所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经营场所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律师事务所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的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加入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 者专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身份证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律师事务所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律师事务所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备注:所有申请均通过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https://ggfw.cnipa.gov.cn/poam)提出。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一致。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不收费
1. 申请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身份在管理系统申请,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变更信息涉及证书信息的,换发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变更后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审批标准、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与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的审批标准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