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
实施主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
变更项目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 材料必要性 |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场所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入伙合伙人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加入合伙人的身份证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加入股东的身份证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退股协议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章程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律师事务所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经营场所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律师事务所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的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新加入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 者专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身份证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律师事务所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经律师事务所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备注:所有材料均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内填写或上传。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一致。
对变更后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审批标准、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与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的审批标准相同。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