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 ||
| 实施主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 ||
1.申请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身份在管理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检查有无对全部尚未办结的业务(包括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的处理情况说明,检查该机构是否有尚未转委托或者解除委托的专利代理业务。对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注销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注销通知。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通知。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 材料必要性 |
专利代理机构撤销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事务处理情况说明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备注:
1.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事务处理情况说明应当包含对全部尚未办结的业务(包括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对所有代理的专利申请转委托或解除委托的说明。说明应由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字。应当包含对全部尚未办结的业务(包括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对所有代理的专利申请转委托或解除委托的说明。说明应由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字。
2.所有材料均在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https://ggfw.cnipa.gov.cn/poam)内填写或上传。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三十日前或者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
未妥善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不收费
1.申请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身份在管理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检查有无对全部尚未办结的业务(包括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的处理情况说明,检查该机构是否有尚未转委托或者解除委托的专利代理业务。对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注销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注销通知。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