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 ||
| 实施主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 ||
1. 申请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以一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执业律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执业许可申请,在线填写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更新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 材料必要性 |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
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和律师执业证 | 电子扫描件 | 1份 | 必要 |
备注:所有申请均通过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https://ggfw.cnipa.gov.cn/poam)提出。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1)机构名称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对于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专职律师的要求
1)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2)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3)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不收费
1. 申请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以一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执业律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执业许可申请,在线填写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更新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