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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63X61000173002005
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实施主体 国家知识产权局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办理流程内容

1.申请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拟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证》、赋予代表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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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目录

1.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合法开业证明;

3.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给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应当明确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4.符合如下规定的相关情况说明及承诺书;

(1)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5 年以上,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2)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专利代理执业经历不少于3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在其本国有 10 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5.代表机构代表的名单及其简介。

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以中文扫描件为准。

受理条件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国外合法成立;

2. 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5 年以上,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3.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专利代理执业经历不少于3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 在其本国有 10 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5.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国籍、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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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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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在线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拟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证》、赋予代表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