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 ||
| 实施主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 ||
1. 申请
拟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执业许可申请。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更新合伙人或股东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 材料必要性 |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营业执照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
合伙人或者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 电子件 | 1份 | 必要 |
备注:所有申请均通过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https://ggfw.cnipa.gov.cn/poam)提出。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符合如下条件的执业许可申请,予以批准: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2. 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3.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4. 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机构名称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对于企业名称的一般要求,同时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第十四条对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的特殊规定。1)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联邦” 等字样;
8)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9)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的;
10)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已使用过的名称;
11)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2)组织形式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3)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要求
1)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2)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3)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4)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4)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不收费
1. 申请
拟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执业许可申请。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更新合伙人或股东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