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犇:在著作权法中建立“突发事件法定许可”制度
2020-05-29

  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对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大年三十,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紧急协调,向湖北、武汉电视台捐赠10部优秀电视剧版权。各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新媒体向大中小学生提供“空中课堂”“在线授课”,众多文艺工作者、出版社、报刊社、知识资源平台、影视机构、剧院等通过网络免费开放共享版权资源,向人民群众防疫抗疫提供了大批精神文化食粮。

  “我们也应该思考,出于应对突发事件、满足人民群众的版权公共服务、鼓励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的需要,对版权资源进行共享传播时,是否应该考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图书馆外文采编部主任顾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表示,在突发事件来临时,要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顾犇介绍,根据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我国专利法亦有“强制许可”规则,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顾犇表示,为了解决目前免费共享传播版权资源缺乏法律依据和权利人利益受损带来的尴尬,维护社会公平,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项“突发事件法定许可”,即为了应对突发事件,鼓励著作权人免费向公众提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知识产权报 记者 冯飞 吴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