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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

  1、专利证书证明

  专利证书证明是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颁发专利证书的证明文件。

  请求办理的条件:专利证书证明只向专利权人出具。对处于年费滞纳期、恢复期或者已经终止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出具专利证书证明。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需提交专权利人或其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

  (2)专利权人当面、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专利事务服务系统(cpservice.cnipa.gov.cn)提供以上业务的在线办理。

  按照实际办理证明文件数量每份30元收取费用。

  2、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由于专利授权后才可以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因此,对于专利授权前的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专利申请权转移,设置“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予以证明。   

  请求办理的条件: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只向专利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出具。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提交由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

  (2)提交办理证明理由的说明文件或证明,如法院传票、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协议、企业立项等文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面交、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专利事务服务系统(cpservice.cnipa.gov.cn)提供以上业务的在线办理。

  收费标准:

  按照实际办理证明文件数量每份30元收取费用。

  3、授权程序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授权公告期间,申请人可以请求出具授权程序证明。

  请求办理的条件:在专利授权公告前并已经进入授权公告准备阶段,并且已经确定授权公告卷期号,可以出具授权程序证明。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提交申请人或其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并在表格“③请求内容”中选取“授权程序证明”。

  (2)申请人面交、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已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单独办理授权程序证明的,须持有本案专利代理机构的知情声明。

  (4)专利事务服务系统(cpservice.cnipa.gov.cn)提供以上业务的在线办理。

  收费标准:

  按照实际办理证明文件数量每份30元收取费用。

  4、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

  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是专利局针对用户查询大批量专利法律状态的需求而提供的证明服务。该证明以表格形式记载专利号、专利证书号、申请日、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发明创造名称、授权公告日、法律状态等信息。具体信息与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信息一致。该证明在企业上市资产评估、企业合并重组、技术入股等情况中得到广泛应用。

  在网上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出请求的,其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有两种:一种是“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该证明文件所出具的文件中只包含授权后的专利;另一种是“批量专利、申请法律状态证明”,该证明包含授权后的专利和未授权专利。

  请求办理的条件:

  若批量专利清单中均为已经授权的专利,则任何人均可以请求办理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必要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性文件。

  若批量专利清单中包含还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则只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出具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经签字或盖章的《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将专利清单第一个专利号填至请求书的专利号空格,并注明批量专利的总数量)。

  (2)《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业务单》

  (3)专利号纸件清单和电子清单各一份。

  电子清单具体要求如下:

  ①电子清单只含有专利号;

  ②电子清单应当采用2003版Excel表格;

  ③专利号中应当无任何标点符号或者字母,如“.”、“ZL”,专利号尾号如果是X的必须大写;

  ④9位专利号其首位为0的,0不能缺失;

  ⑤邮寄办理的,请将电子清单发送到电子邮箱:yibu-print@cnipa.gov.cn(请在邮件标题处写明请求人名称);

  ⑥在专利局或代办处窗口当面办理的,可以通过U盘或电子邮箱提交电子清单。

  (4)若批量专利清单中均为已经授权的专利,则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若批量专利清单中包含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则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含: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为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请人为单位的,为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委托关系证明材料包含: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办理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办理。

  (6)专利事务服务系统(cpservice.cnipa.gov.cn)提供以上业务的办理。

  收费标准:

  按照实际办理证明文件数量每份30元收取费用。办理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用时应填写批量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中的第一个号码。

  5、有权获得生物材料样品的证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请求符合规定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流程公共服务部门将为请求人出具其有权获得生物材料样品的证明。

  请求办理的条件:

  涉及该保藏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并且该申请的主题包括该生物材料或者其利用;

  所述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授权;

  请求人已经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证。

  请求的手续文件:

  (1)提交由获取生物材料样品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获取生物材料样品请求书》。

  (2)请求人通过面交、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请求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