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AS2.0申请指南(2013年4月15日开通,替代DAS)
(一)提交方式:
自2013年4月15日开始,专利局不再接受通过面交或邮寄方式提交的纸件《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申请人应当以电子申请方式提出DAS请求。
对于纸件申请,申请人应当首先将其转为电子申请后,再提出DAS请求。
(二)可提交的请求类型:
交存请求:交存请求是指申请人向首次受理局(OFF,又称交存局,)提出交存电子优先权文件的请求,以便OFF向DAS认可的数字图书馆交存该优先权文件。
查询请求:查询请求是指申请人在提出交存请求之后或同时向二次受理局(OSF,又称查询局)提出查询电子优先权文件的请求,并通过授权,使得二次受理局可以获得该优先权文件。
(三)请求书的填写:
请求人提交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中第①栏中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对于已经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对于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应当填写提交申请文件的电子申请用户的姓名或名称。电子邮箱用于接收专利局发出的DAS确认信息。
请求人提交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第②栏中,需要向其他受理机构出具电子优先权文件的,应勾选交存请求;需要从其他受理机构查询获取电子优先权文件的,应勾选查询请求。勾选了查询请求的,应正确填写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以及接入码。接入码由OFF提供,通常为4位到10位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的组合。
请求人提交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第③栏,请求人签章应当与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一致。
(四)办理结果的通知
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DAS交存请求成功后,专利局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DAS专用”发送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会告知请求人交存结果,并提示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查询接入码。升级后的服务不会向请求人发送包含接入码的电子邮件。
请求人提交了查询请求后,等待专利局发送的DAS电子邮件通知即可。专利局会针对每一项优先权发送1至2封电子邮件,分别告知请求人请求表格的审核结论以及优先权文件的查询结果;申请人还可以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随时查询通过DAS2.0提交的查询请求的处理进展情况。
请求人收到有“未能成功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获得优先权文件,原因是:在先申请号错误。”内容的邮件后,请及时核实优先权信息,办理补救手续。例如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或重新办理DAS查询请求,以免造成优先权被视为未要求。
(五)旧版DAS交存文件的处理
请求人已经利用旧版DAS完成了交存的申请文件,由专利局自动将其转换为DAS2.0可兼容的形式。此前由国际局代为发出的接入控制码与DAS2.0发出的接入码可以通用。(既可以用来在国际局DAS网站上进行登记,也可以将其作为接入码提交给已经升级至DAS2.0的参加局。)
2. 中美、中韩和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使用须知
(一)向OFF提交授权文件
根据美国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规定,在美申请尚未公布或者公告的,其申请人应当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为“美局”)提交授权文件(例如,PTO/SB/39或者PTO/SB/01表格),同意美局向其他服务参与局提供申请文件副本,美局才能够将该在美申请文件通过电子交换方式提供给其他服务参与局。因此,如果在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尚未公布或者公告,申请人应当在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或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立即向美局提交授权文件,否则专利局将无法为申请人成功获取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无需向韩国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提交授权文件。
美国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规定可参见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http://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patents/process/file/pdx/PDX_Overview.pdf)
(二)中美、中韩及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的启动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正确填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并且原受理机构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韩国知识产权局(KR)及欧洲专利局(EP)的,专利局将为申请人启动交换服务,无需申请人另行声明。
在先申请为外观设计申请或PCT国际申请时,专利局不会启动交换服务。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或分案申请要求优先权的,专利局不会启动交换服务。
中美、中韩及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仅针对申请时请求书中填写的要求优先权声明启动一次,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请求办理。
(三)在先申请号的格式规范
为确保电子交换服务成功,申请人需要在请求书中填写格式符合规范的在先申请号。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先申请号格式为:11123456(8位数字)或11/123456或11/123,456(标点均为英文半角)
欧洲专利局在先申请号格式为:14123456(8位数字)
韩国知识产权局在先申请号格式为:10-2014-1234567或20-2014-1234567
填写不规范的申请号可能会导致交换服务无法启动或者优先权证明文件获取失败。
(四)错填在先申请信息与或在先申请信息不完整的处理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错填在先申请信息,或者未完整填写在先申请信息,专利局将无法为申请人启动交换服务。申请人在更正或者完善在先申请信息时,需要自行提交经在先申请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五)优先权文件的审查
专利局通过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获取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以申请日作为副本提交日。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经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题录译文,必要时还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