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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综合类问题

1、专利审查流程公共服务是否收费?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244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新增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授权文件副本、专利证书副本、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程序证明、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专利文档复制证明共9种副本和证明文件,收取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2、专利审查流程公共服务咨询电话?

答:电话010-62086383、010-62084282,传真010-62085860。

3、请求人办理专利审查流程公共服务业务后,发现得到的文件有错误怎么办?

答:请直接联系办理该业务的部门,若经过核实确认为文本错误,请求人交回错误文本时可以换取正确文本。

4、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需要邮寄还是可以发电子邮件?

答:应当按照填表说明要求邮寄纸件。目前不接受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请求。

5、文件副本、证明文件可不可以请求制作多份?

答:可以。

请求办理多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授权文件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一件专利申请办理多份的,按照实际办理文件数量每份30元收取费用。

对于办理专利证书副本,应当由每一位共同权利人分别申请。按照实际办理副本数量每份30元收取费用。

对于办理证明文件的,按照实际办理证明文件数量每份30元收取费用。

6、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加急、普通如何选择?

答:目前办理文件副本没有加急业务,该项请选择“普通”。

7、办理文件副本需要多长时间?

答:专利局审核请求文件及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均合格后,10个工作日发出文件副本。

文件副本和证明文件类问题

1、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对于请求办理少量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一般用途的,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即可。该请求书可以到专利局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受理大厅查阅复制窗口领取。对于大批量办理登记簿副本的,尤其是用于企业上市的,专利局为其单独出具批量法律状态证明,请求人需要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结构代码证,专利号清单(纸件、电子件)等文件。必要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性文件。

2、专利登记簿副本填表时,附件委托书如何撰写?

答:专利登记簿副本任何公众均可请求办理,如无特殊情况,由办理人填写并签字。确有需要提交委托书的,委托书中应指明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证件号码,以及委托经办人办理的业务内容,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3、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是否需要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

答:不需要。

4、专利登记簿副本有没有缴纳费用情况记录?

答: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当前年度年费的缴纳情况,不记载历年年费缴纳情况。

5、专利登记簿副本能否体现专利的实施许可和质押情况?

答:可以体现,但请求人必须在请求书“备注”栏目写明需要查询该信息。

6、已经失效的专利能否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答:可以办理,登记簿副本记载专利权终止的时间和原因。

7、专利局对副本或证明的办理数量有无限制?

答:请求人可以按照实际需求办理多份文件副本或证明文件,每份缴纳30元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如果有必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提供办理多份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性文件。

8、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该副本只向申请人出具,申请人应当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代替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委托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声明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办理在先申请是PCT申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缴纳多少费用?

答:在先申请是PCT申请的,需要首先缴纳150元传送费,获得收据后将收据复印件与请求书同时提交。

10、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手续

答: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在先申请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的,不需要另外提交委托书;不是在先申请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不能使用总委托书。

11、专利申请处于什么阶段可以请求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答:专利申请获得申请号之后即可以请求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12、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超过12个月还能否办理?

答:可以办理。

13、办理证书副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首先需要确认证书上记载的专利权人数量。对于证书上只记载一个专利权人的,不能办理证书副本。对于证书上记载多个专利权人的,告知其证书副本只出具给第一专利权人之外的专利权人。需要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代替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委托办理证书副本声明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4、办理证书副本需要缴费么?

答:需要缴费。请求办理多份专利证书副本的,按照实际办理副本数量每份30元收取费用。

15、证书丢失怎么办,能否出具证书副本?

答:证书因专利权人原因丢失的不予补发,也不能请求制作副本。专利权人确实需要证明其专利法律效力的,可以请求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16、专利转让后能否将证书专利权人变更为新的?

答:专利权转让后,不会给新专利权人出具新的证书。专利权人确实需要证明其专利法律效力的,可以请求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查阅复制类问题

1、2017年7月1日起,专利文档复制有何变化?

答:(1)请求出具专利文档复制证明件,按照每件专利收取30元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请求文件要求不变。

(2)请求出具专利文档复印件或电子件,不收取费用。

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http://cpquery.cnipa.gov.cn)能查询到的专利文档,原则上不再出具文档复印件。

2、如何复制已公告专利的相关过程文件?

答: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已经授权公告的专利,请求人可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cpquery.cnipa.gov.cn )自行查阅。

3、如何查阅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书”?

答:对于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书”,公众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网站查阅,网址:http://reexam.cnipa.gov.cn/。

4、能否通过电子方式办理专利文档查阅复制?

答:请求人办理专利文档的查阅复制,除通过事务服务窗口、邮寄方式提出请求外,还可通过电子方式使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index.jsp)提出查阅复制请求。

优先审查类问题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相关规定?

答:在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可以在www.cnipa.gov.cn官网政府公告查看。

2、在2017年8月1日起,专利申请涉及哪些情形可以办理优先审查?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3、在2017年8月1日起,专利申请办理优先审查的条件及材料?

答:(1)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4)《优先审查请求书》。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5)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6)相关证明文件。

4、在2017年8月1日起,同意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相关期限如何规定?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5、在2017年8月1日起,同意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要注意什么?

答: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6、在2017年8月1日起,优先审查是否有数量控制?

答: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7、代办处是否可以受理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

答:有23个代办处可以受理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分别是专利局上海代办处、苏州代办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沈阳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福州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天津代办处、合肥代办处、长沙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西安代办处、西宁代办处、兰州代办处、成都代办处、重庆代办处、南宁代办处、昆明代办处。

8、专利局受理优先审查的面交、邮寄地址?

答:(1)面交地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107房间。

(2)邮寄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 服务处 优先审查 收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100088

联系电话:010-62086383、62084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