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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知办办字〔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国专利制度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新路径,强化专利审查工作对创新主体的服务,我局决定开展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工作。经局批准,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新路径,使专利审查工作更好地为创新主体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赴申请人所在地区与申请人、代理人进行沟通交流,就发明专利申请开展实质审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审查业务管理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实质审查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第四条  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巡回审查整体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第五条  实质审查部门负责具体巡回审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收集、反馈本地区对巡回审查工作的需求,以及组织协调在本地区开展巡回审查工作。

第三章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的申请

第七条  巡回审查应当由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实质审查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开展巡回审查工作。提出巡回审查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实质审查部门应当向审查业务管理部提交《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请求书》(见附件1)。

第八条  提出巡回审查请求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尚未审结。

第九条  巡回审查可优先考虑下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一)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

(二)中小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交的申请。

第十条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每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进行巡回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70件。

第四章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巡回审查请求的,由审查业务管理部商实质审查部门后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实质审查部门提交巡回审查请求的,由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向相关申请人征求意见后确认。

第十三条  经确认符合条件且适于开展巡回审查工作的,由实质审查部门成立巡回审查工作组,工作组商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后确定当次巡回审查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报审查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  巡回审查工作组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担任领队。参与巡回审查工作的审查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六级(含六级)以上专利审查员资格。

第十五条  巡回审查前,审查员、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和代理人应当进行充分准备。审查员应当已经对申请进行过检索。申请人和代理人应当了解申请内容和前期审查情况。审查员已经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申请人和代理人应当对答复方案进行准备。

第十六条  在巡回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和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和代理人进行讨论,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原则上申请人和代理人在巡回审查过程中均应在场。

第十七条  巡回审查期间,巡回审查工作组可以选择一个典型案例与申请人和代理人进行交流,也可以在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协助下在当地开展一次技术调研活动、举办一次有针对性的讲座和召开一次座谈会。

第十八条  巡回审查的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

第五章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厅的设立

第十九条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设立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厅,由审查业务管理部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每个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厅每年应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至少一次巡回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巡回审查优先在已设立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厅的地区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请求书.doc

附件2:请求实质审查巡回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案件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