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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来信:发明人应为自然人

姓名:张XX

内容:

第一发明人填好姓名之后一直显示应为自然人,联系人项也显示应为自然人。改其他人就没有问题。

回复:

张XX 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4.1.2中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4.1.4中规定: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如有疑问,请您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2356655,转1。

如果您还有其他意见或建议,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首页“网上信访”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