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XX
内容:
老师您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个的意思是不是说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了商标地址就必须变更吗?否则不是擅自改变商标地址吗?我看了很多咨询地址变更的回答是地址变更商标局无强制要求,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这不是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自行改变地址冲突了吗?法条又说不能擅自改变地址,商标局回答的是地址变更商标局无强制要求。两种说法都不一致,到底是必须变还是自愿变?希望老师能给个详细而明确的回复,这个应该也是很多企业的心声。
回复:
王XX同志:
您好,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