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政裁决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并部署“要适时推进行政裁决统一立法,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行政裁决制度进行规范”及“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同年10月,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增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在立法层面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中央事权。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要“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也提出“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要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在建设“严大快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过程之中具备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的积极进展
从市场现实诉求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裁决顺应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在全国范围得到了持续深化发展:地方层面,部分发达地区强化了县级机构专利行政执法权下放工作的改革实验,增加对重复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制度,形成了行政处罚权授权制度或者行政处罚委托制度;中央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中央事权,启动首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指导,建立了对涉及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依据新专利法,印发《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以及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事项的公告、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出台《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遴选首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支撑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工作。
2022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办结了两批12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分别是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德国)请求处理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510299950.3)行政裁决案件,以及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相关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
二、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的功能定位
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将行政裁决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并强调发挥行政裁决制度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可见,行政裁决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目的就是分担法院的案件压力。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转型期,矛盾纠纷数量多,类型复杂,由行政部门参与部分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可行性。另一方面,我国司法救济资源集中于人民法院,民间性和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不够充分,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可以缓解这一现状。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 1984年我国《专利法》颁布以来,就在专利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仅在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处理的专利纠纷裁决案件就达4.98万件之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在这一背景下,对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严重影响行业发展、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提供的专门程序,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三、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制度优势
构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也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主要手段,相对于民事诉讼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上有其鲜明特征,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上具有天然优势。
综合而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维权成本低。专利侵权诉讼视涉案标的的争议金额或价额确定费用,争议金额越大,诉讼费用越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则一般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解决问题快。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虽在被请求人答辩通知发出时间和被请求人答辩期限上与民事诉讼程序保持一致,但其立案时间更短,原则上自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整体程序相对简便快捷。三是专业能力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技术问题专业性强、专业范围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大量技术人才储备,可以快速响应行政裁决中技术争议解决的人才需要。四是具有全局视角。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拟定和组织实施部门,可以在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中更好地把握知识产权政策目标,在处理专利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五是具有社会文化基础。在历史上,我国文化传统中社会定分止争以行政途径为基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行政解决的备选方案。
除此之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集行政查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职能于一身,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灵活的专利纠纷处理方案,还可以更好地协调执法与司法的内部资源,提高裁决的执行力。例如在华为、小米相关公司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中,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主持多轮行政调解,涉案双方最终达成了交叉许可协议,撤回了裁决请求,为其他企业解决专利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而在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德国)与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侵权成立,责令被控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迅速获得了国家医保局及地方医保部门在执行裁决上的协助配合。
四、提升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使用的政策建议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能够高效实现定分止争,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举措,适应了我国国情发展。结合此项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使用现状,可以从三方面出发,进一步释放其制度使用潜能。
第一,提升社会各届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认知水平。
我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出台时间较短,《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2021)施行后首批和第二批审结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仍在扩散之中,社会的制度感知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对此,加大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的社会宣传,鼓励相关领域的观点讨论和自主理论构建。一方面,促进社会公众对行政裁决制度的了解,借助典型案例宣传积累良好制度声誉,推动行政裁决制度发展进入正循环。另一方面,鼓励社会讨论及必要的制度讨论,促进制度细节完善与创新,借此达成理论共识,探索构建诸如“行政司法权”等自主理论。
第二,创新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相对优势。无论是重大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还是专利侵权民事诉讼,都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需要聚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严重影响行业发展、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高效便捷的核心优势:一是持续优化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健全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建立规范的培训和资格考核体系,增加人才供给和储备。二是严格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程序,进一步明确案件程序和实体的重要关键结点,完善证据交换、口头审理、实物现场核验程序,保障办案规范性持续提升。三是创新审理方式,建立重大案件联合审理机制。对涉及同一专利权的重大侵权案件与专利确权案件,开展联合审理或合并审理,高效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第三,考虑行政裁决与司法救济程序衔接。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显著的效率优势,有效的行政司法救济衔接程序进一步提升制度使用。例如,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时,也可能涉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交叉和协调,有效的程序衔接将提升行政和司法资源使用效率,降低纠纷处理结果冲突。需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的协同机制。首先,建立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立案信息上的共享机制,从技术上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平行处理”的问题。其次,完善行政裁决程序中止与终止制度,结合累积审理案件的情况,逐步丰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二六号公告对应涉及的内容条款。最后,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49 条和第 50.8 条对裁决“民事救济”或“临时措施”之行政行为的有关规定,完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程序性规定。(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