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名称 | 适用情形 |
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 用于新增/删除/修改申请人、发明人、代理机构、共同代表或通信地址的名称、地址、国籍、居所、指定国、电话、邮编、电子邮箱、代理机构代码等信息(中文申请应包括名称和地址的中英文信息)。 |
根据细则26条的改正 | 用于根据细则第26条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以及序列表等文件的形式缺陷改正,例如附图不清晰、请求书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不一致、附图未连续编号等形式缺陷,改正形式缺陷不能超出原始申请的范围。 |
细则91条明显错误更正请求 | 用于根据细则第91条进行明显错误更正请求,例如申请文件的错别字、权利要求项重复编号等问题以及其他在国际主管单位看来是明显错误的问题。 |
后提交申请文件 | 用于对申请文件遗漏内容进行后续提交,需要注意的是后提交申请文件会影响到国际申请日的重新确定。 |
确认援引加入声明 | 用于对申请文件遗漏内容进行后续补正,所遗漏内容应完整包含在优先权文件中,需要注意的是援引加入可能会影响到国际申请日的确定,因为在进入国家阶段后,某些国家/地区可能不认可此方式的补正。 |
增加/改正优先权请求 | 用于新增/修改优先权信息,包括优先权号、优先权日和受理该优先权的国家(或地区组织)等信息,每项优先权应同时包含上述三种信息,请注意正确填写。 |
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 | 用于恢复在先申请日在12-14个月内的优先权,提供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并要求恢复优先权的原因说明。 |
制作优先权文件请求 | 用于请求受理局制作并向国际局送交优先权文件的副本。 |
优先权文件的提交 | 用于提交DAS码或制作优先权文件副本请求。 |
撤回声明 | 用于主动撤回国际申请、主动撤回优先权要求、主动撤回对部分国家的指定以及主动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及选定。 |
补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 用于委托书的提交。 |
关于微生物的保藏说明 | 用于提交与生物材料有关的国际申请涉及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材料的保藏事项的说明,包括保藏单位名称、保藏单位地址、保藏日期、保藏号及保藏事项在说明书中出现的段号和行号等信息。 |
信函 | 在申请人不明确需使用的中间文件类型或无其他适用的中间文件类型时使用,内容可自由撰写,可选添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