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龙XX
内容:
1、对于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期限补偿的归档,如果我申请的专利是发明和实用同报,该发明专利满足该法条规定的时间期限,比如在申请日之后第6年才授权,我可以申请期限补偿吗?2、正常申请的一个发明专利,满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可以直接申请专利期限补偿吗?
回复:
龙XX同志:
您好: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人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且缴纳相应费用。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