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刘XX
内容:
所在的科研机构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由于机构扩建,发生实际办公地址变更(未跨区),但现办公地址无法取得产权,不能作为注册地址,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注册地址无法变更。现单位发表论文、申报科研项目等,署名均采用实际办公地址。单位之前申请的国内外专利中,有使用注册地址的,也有使用实际办公地址的,请问哪个地址更为规范?是否有必要做著录项目变更,统一为更为规范的地址?
回复:
刘XX同志:
您好:
申请人的地址应当是其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所在地的地址。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 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 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 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仅填写××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