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互动>热点回应

2025年5月留言回复:咨询关于一类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注册商标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的问题

姓名:范XX

内容:

请问关于一类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注册商标申请人或者受让人呢?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之规定,我理解是可以的。请问贵单位我的理解准确吗?期待您们的答复,谢谢。

回复:

范XX同志:

您好:

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申请人或者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