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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留言回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疑问

姓名:林XX

内容: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中不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问题:如果在先申请中部分权利要求有优先权,那在后申请是否可以要求在先申请中没有优先权的权利要求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例如,专利申请A和专利申请B均为本国申请,在先申请A中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有优先权),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无优先权),那么,在先申请A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是否可以作为在后申请B的本国优先权的基础?2、如果在先申请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图显示的设计,在后申请为外观设计,则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吗?

回复:

林XX同志:

您好:

请您参阅《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2.4节,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 A1;第一件 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 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 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 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 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 A1 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 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六 个月内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附图显示的设计,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