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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6〕68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中是否需要考虑FRAND原则的请示》(浙知〔2025〕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八十一号)第30条第2款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调解,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订)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参照上述解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办理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中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披露义务、是否积极协商、是否提出合理许可条件等因素,在权利人遵循了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且侵权方存在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可视情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裁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