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的职能
条约规定国际申请应向规定的受理局提出。该受理局应按条约和细则的规定对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条约A10)
申请人将其据称的国际申请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国际申请进行如下检查和处理,概括为8个部分。
●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条约A11);
●是否缺漏附图;
●后交文件的处理;
●形式审查;
●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检查费用,向IB传送费用;
●复制检索本,受理本,原件作为登记本传送到国际局;
●其它。
国际检索
每一个国际申请都要进行国际检索,除非启动检索程序之前该申请撤回。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际检索单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或者由国籍或居所是中国的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的国际申请,可选择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检索是一个封闭的过程,除单一性或明显错误的问题外,申请人与检索单位没有什么交流。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或自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检索单位会制定检索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检索报告或宣布将传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能
Ø检查单一性;
Ø检查标题和摘要;
Ø对声称的发明进行检索;
Ø检查除请求书之外的申请文件是否存在明显错误;
Ø制定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
国际检索单位
1.奥地利专利局
2.澳大利亚专利局
3.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
4.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5.智利国家工业产权局
6.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7.欧亚专利局
8.埃及专利局
9.欧洲专利局
10.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11.芬兰专利和注册局
12.以色列专利局
13.印度专利局
14.日本特许厅
15.韩国知识产权局
16.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17.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
18.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局
19.瑞典知识产权局
20.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21.土耳其专利商标局
22.乌克兰知识产权局
23.美国专利商标局
24.北欧专利局
25.维谢格拉德专利研究所
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满时,国际局将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公布,出版物有两种:
小册子和公报。公布形式为纸件和电子形式。
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自动进行的必须程序,而是当申请人提交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并缴纳了相应的费用时才启动的程序。在该阶段,申请人可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也可能会收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出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或进行修改。在优先权日起28个月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会制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并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职能
Ø单一性的审查;
Ø优先权审查;
Ø审查国际检索单位做出检索的发明部分;
Ø提供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的非约束性的意见。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澳大利亚专利局
3.奥地利专利局
4.欧洲专利局
5.日本特许厅
6.韩国工业产权局
7.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
8.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9.瑞典知识产权局
10.美国专利商标局
11.巴西知识产权局
12.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13.芬兰专利与注册局
14.北欧专利局
15.埃及专利局
16.欧亚专利局
17.印度专利局
18.以色列专利局
19.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20.沙特知识产权局
21.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22.土耳其专利商标局
23.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与创新局
24.维谢格拉德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