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
2026年7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保障修订后条例的施行,同时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予以固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泛开展调研论证,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期间,2026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修订内容后,形成细则修订草案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6年9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六号公布,自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
三、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共7章5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登记申请及相关程序,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手续。一是完善登记申请手续。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以及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提交样品的形式、时机和数量,补充完善电子形式递交和送达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申请表的有关事项,增加委托代理手续以及共同申请确定代表人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是细化申请文件的要求。规定复制件或图样应按规定的形式和格式提交,独创性声明应明确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作出说明,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应当包括可以实现独立功能的区域(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三是优化登记审查程序。完善不予受理的情形,细化修改申请文件的规定,增加主动撤回申请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四是明确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登记日起生效,完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相关事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五是规范著录项目变更程序。对创作者的姓名或名称等一般不得变更的著录项目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六是明确行使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手续。新增“行使专有权的手续”专章(第四章),对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登记、许可使用合同备案、质押登记、转移等业务的有关要求作出规定(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七是完善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有关缴费的规定。完善费用的种类、明确网上缴费的时间和退费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八是完善布图设计登记簿的内容,明确公众可查阅和复制的内容(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二)完善复审和撤销制度,提高登记确权质量效率。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将复审和撤销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二是优化复审制度,完善不予受理复审请求的情形,明确撤销原驳回决定后的审查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三是完善撤销制度,细化依请求撤销的提出、受理、撤回等相关规定,增加口头审理和指定期限不得延长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
(三)加强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促进布图设计运用。一是完善纠纷解决方式。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应请求处理有关侵权纠纷,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请求人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二是完善侵权纠纷案件的审查范围。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请求人主张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审理范围(第四十三条)。三是完善行政裁决程序中止的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第四十四条)。四是细化非自愿许可制度。对非自愿许可请求的提出、受理、审查、决定等作出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