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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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商标规范使用问题 | ||
| 问题内容 | 《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6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的,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如果注册的商标使用范围未变,但是将注册时使用的默认的宋体或者黑体字改为自行设计的字体,仍旧可以看出字的名称,但是视觉上设计差异较大,设计体的商标未获得注册,此种情况使用设计体的商标是否属于对默认字体商标的规范使用?属不属于使用注册商标? | ||
| 答复内容 | 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局 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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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