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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撤三主体不一致提交证明材料的问题
问题内容 第一,撤三提供使用证据时,出现商标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使用该商标为法人公司,需要出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只要公司营业执照即可?第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局是否有官方认可的模板,可否提供?
答复内容

留言人您好!

收到您的留言,1.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2.商标局没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固定模板。

感谢您对商标工作的关注 。(商标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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