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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商标申请“部分驳回” 如何做分割申请? | ||
| 问题内容 | 您好,在申请商标时,被部分驳回,请问如何做分割申请? 谢谢。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分割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割申请。我局依分割申请对初步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对驳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请号,可继续进入复审及诉讼程序。 | ||
| 答复内容 | 留言人,您好! 如若只分割不复审,请您纸件邮寄分割申请书,收件人:商标局收文科,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编100055,如若既复审又分割,网上提交复审时同时上传分割申请书。如若还有疑问,请致电商标咨询电话010-63218500。 感谢您对商标事业的关注和支持。(商标局 2025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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