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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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69698067的驳回复审 | ||
| 问题内容 | 我们在2023年2月21日申请的商标注册号:69698067, 2023年9月6号被驳回,说是和别人的相似(注册号:10104977)。但是我们已经对该商标提了撤三,商标局在2023年8月10日已经对此商标进行了撤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9429号)。 已经被撤三成功的商标怎么还能成为阻碍呢?我们急切的需要此商标注册证来进行目前的业务,希望能够进行申诉 | ||
| 答复内容 | 您好,经查,第10104977号商标撤三案件因该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予以结案,撤三未对此商标予以撤销。对于引证上述商标驳回第69698067号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可以以纸质形式提交,也可以网上以电子形式提交。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在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商标评审及行政复议相关书式中下载驳回复审申请书(首页)和驳回复审申请书(正文)两个书式,按相关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可参考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栏目评审知识短视频相关内容提交),可自行至中国商标大楼大厅评审窗口提交办理或者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商标局(评审业务)收。网上提交的,可登录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按系统提示自行提交申请。另,自2022年11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驳回复审业务,原则上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商标局 2023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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