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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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商标异议 | ||
| 问题内容 | 针对重庆吉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2个商标(79080564、79078404)已处于初审公示期,跟我公司(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近似,现需要对此问题提出异议,请问如何提交,流程是怎么操作的,需要哪些资料? | ||
| 答复内容 | 留言人您好! 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 (三)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具体材料您可登录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栏目查阅。 感谢您对商标工作的关注。 2024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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