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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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驳回复审 | ||
| 问题内容 | 老师,你好。驳回复审的期限,是按发文日的15天还是30天? | ||
| 答复内容 | 留言人您好!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感谢您对商标工作的关注。 2024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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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