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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商标驳回复审期限计算
问题内容
贵局近期对电子发文系统进行了升级改版,原明确显示为发文日期的栏目,在改版后统一调整为收文日期,针对这一改版,计算驳回复审期限是按照收文日期起15天内提出复审,还是依旧适用15加15天来计算呢?
答复内容
留言人您好!
不影响。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感谢您的留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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