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互动>专利复审咨询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首次发表的会议论文成果在专利申请六个月以内是否可以写进专利中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中所提到”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有以下几个问题:1、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如何进行评判呢?我所参加的是国际性质的2023年光子学全球学术会议Photonics Global Conference 2023.这是否符合规定呢?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中第三十一条所提到的”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所谓的证明文件具体指什么呢?是说一定要学术会议主办单位出具发表证明还是说只要有已发表会议论文的网址或是录取邮件即可呢?3、学术会议上发表的成果是否还能写进权利要求书里面呢?4、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是否有专门的渠道或是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来反映本专利相关的一些成果已经在学术会议论文上发表了呢?
答复内容

您好:

 本咨询页面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业务咨询页面,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负责对被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和已授权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您咨询的问题不属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职能范围。

   建议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感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关注!

答复人:8058号咨询员

答复日期: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