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
| 标题 | 无效宣告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的证据是否要求提交馆藏证明 | ||
| 问题内容 | 国知局老师您好,想咨询下,实施细则规定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则不接受,那么我们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期刊文献证据,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该期刊文献证据的馆藏证明,那么我们在口审当庭出示该期刊文献证据的馆藏证明是否可以被国知局接受呢?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3.1请求人举证)。
感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关注! 答复人:8058号咨询员 答复日期:2024年4月7日 |
||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