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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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专利权评价报告咨询 | ||
问题内容 | 请问《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现行司法制度下,其所具有的法律属性,日常实践中,1、在进行专利侵权立案(司法/行政)时,要求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具备专利权评价报告,甚至要求报告为正面,也即报告还是能够作为审查机关的参考资料;2、在专利无效过程中,请求方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评价报告部分相同或完全相同,但无效理由却与评价报告相反的情况下(即报告为正面评价,无效理由为全部无效),通常也不支持或不考虑评价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所以,综上所述,《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出具,且不可办理费用减缓的请求式文件,其现有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属性是否清晰明确,并有相关法规载明。 | ||
答复内容 | 您好: 本咨询页面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业务咨询页面,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负责对被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和已授权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问题不属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职能范围。
感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关注! 答复人:8058号咨询员 答复日期:202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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