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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问题内容 审查指南规定了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合议组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那么,对于请求人在无效请求日提交的外文证据,其外文证据的译文虽然是在无效请求日一个月内提交的,但专利权人收到译文的时间是在无效请求日一个月后,那么,该译文是否属于请求人补充的证据?专利权人是否可以在收到译文后的国知局的制定期限内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答复内容

您好:

 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转送证据译文通知书的答复期内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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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8058号咨询员

答复日期: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