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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效程序
问题内容 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时,仅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了无效请求,并提交了证据和理由,专利权人在无效答辩中,以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此时,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可以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针对该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那么是否可以针对该修改内容补充新的证据?
答复内容

您好: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补充证据,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1)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尝试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件、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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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8058号咨询员

答复日期: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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