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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202211116115.8复审案件进展的咨
问题内容 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领导 敬启:您好!本人系发明专利申请号202211116115.8(发明名称:一种废弃多层塑料膜的综合回收利用方法)的申请人代表。针对贵局于2025年7月8日作出的驳回决定,申请人已依法提交复审请求,现就本案复审审理进展情况谨作咨询。该申请系申请人与高校科研团队及环保产业实践团队自2016年起持续开展技术研发形成,并于2021年启动专利申请。相关技术主要针对多层复合塑料材料的资源化利用问题,旨在替代传统焚烧及填埋处理路径,在实现材料高值回收的同时,减少碳排放并降低对土壤及水环境的潜在影响,具有一定的产业化应用基础和环境效益。针对前期审查意见及驳回理由,申请人已结合技术方案特点,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针对性修改,并在复审请求文件中就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技术效果及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了进一步说明与论证。目前亦在准备补充材料,以期更充分地反映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实质特点。鉴于本案已进入复审程序,且申请人希望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审理工作,特此咨询本案当前的审理进展情况,以及后续是否存在需申请人补充说明或材料之情形。如需进一步沟通或补充材料,申请人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感谢贵局一直以来的审查与指导!此致敬礼
答复内容

您好:

 案件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按照复审请求受理的时间顺序逐案进行审查,请您耐心等待。关于本申请的意见建议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进行说明。以下为复审请求修改文本审查的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 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 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 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合议组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进行审查。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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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8058号咨询员

答复日期: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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