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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修改权利要求时可不可以增加权利要求
问题内容 修改权利要求时可不可以增加权利要求
答复内容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所谓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指在申请日所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中能够直接推导的内容。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指不得以增添、删节或者替换等方式,导致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中增加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并且又不能从其中直接推导的内容。 您的修改是否会被批准采纳需要经审查员审查决定,请您等待审查员的通知书。 306号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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