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复内容 |
您好: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有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应当由代理机构办理。
(1)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网址是:www.sipo.gov.cn→“表格下载”→“专利申请表格”→“更多”,选定“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按右键“另存”该文件或按左键打开该表,再“另存”该文件。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 填写完毕用挂号信邮寄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
(2)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费200元。
(3)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4)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缴纳变更费用50元;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原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已委托代理机构的,新权利人不再委托原代理机构的,建议提交由原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与原代理机构解除委托关系的“解除委托声明”。
(5)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同时提示您,《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如果您在填表过程中遇到疑问,请您先参考表格背后的“填表注意事项”,您也可以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咨询,电话为:010-62356655。
301号咨询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