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复内容 |
您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起点,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有关的期限的起点。根据国际惯例,各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均要确定该申请的申请日。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它缔约国提出申请。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它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以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权地位。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就是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
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优先权制度,该制度又可以细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制度。优先权的有效期不能延长。
以在外国提出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外国优先权,”以在本国提出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成为“本国优先权”。无论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都能以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就是上述条款中提到的在外国或本国“第一次提出的”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311号咨询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