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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藏证明
问题内容 我们之前发表过一篇论文,其中涉及的菌种进行了公开保藏(保藏编号:CGMCC 3.19650),而非专利保藏,目前我们想申请一个相关专利,之前进行的公开保藏证明是否可用于专利申请?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

您所述情况,建议进行保藏。

详细请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2.1节以及第二部分第十章9.2.1节的内容。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申请人除应当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 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4)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对于涉及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均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拉丁文学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在说明书中第一次提及该生物材料时,除描述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拉丁文学名以外,还应当写明其保藏日期、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此外,还应当将该生物材料的保藏日期、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作为说明书的一个部分集中写在相当于附图说明的位置。如果申请人按时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请求书、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但未在说明书中写明与保藏有关的信息,允许申请人在实质审查阶段根据请求书的内容将相关信息补充到说明书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所说的“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 包括:个人或单位拥有的、由非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生物材料;或者虽然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制备该生物材料的方法,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该方法而获得所述的生物材料,例如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这样的生物材料均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保藏。

以下情况被认为是公众可以得到、而不要求进行保藏:

(i)公众能从国内外商业渠道买到的生物材料,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购买的渠道,必要时,应提供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前公众可以购买得到该生物材料的证据;

(ii)在各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承认的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的,并且在向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前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已授权的生物材料;

(iii)专利申请中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前已在非专利文献中公开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了文献的出处,说明了公众获得该生物材料的途径,并由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保证从申请日起二十年内向公众发放生物材料的证明。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机构内保藏的生物材料,应当由该单位确认生物材料的生存状况,如果确认生物材料已经死亡、污染、失活或变异的,申请人必须将与原来保藏的样品相同的生物材料和原始样品同时保藏,并将此事呈报专利局,即可认为后来的保藏是原来保藏的继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是指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 和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


回复人:31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