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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归属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员工和非本单位的个人共同发明了 一项实用新型,现在准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写我单位员工和参与发明的个人,其中第一发明人为我单位员工。并且和参与发明的个人进行约定专利权属于我单位,请问这个约定有效吗?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答复内容

您好: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