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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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 ||
| 问题内容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之前六个月内符合规定情形内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问:6个月这个时间是基于什么来确定的,为什么是6个月,不是3个月12个月呢?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3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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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