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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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新颖性与创造性 | ||
| 问题内容 | 我看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通常都是说 不具备创造性,为何不是说 不具备新颖性呢?根据专利法第22条中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条文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不一定不具备新颖性。 如仍有疑问,请您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10-62356655。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1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3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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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