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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证明文件
问题内容 审查员您好:公司经过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注销后,需要办理专利权移转,需要提供那些证明?现有证明文件: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吸收合并协议,约定了被吸收公司的财产、权利等由吸收公司无条件承继,但无具体知识产权规定。是否还需要单独关于知识产权约定的文件?是否需要备注专利号?期待您的回复。
答复内容

您好:

 专利权人变更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有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应当由代理机构办理。

(1)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表格下载链接为: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文件可以直接递交至我局受理大厅,也可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

(2)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专利权人变更费200元。

(3)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企业因注销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提交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合同,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的证明文件或者破产清算组出具的写明详细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请提供由全体股东签章的对该专利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同时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4)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专利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受让方是单位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地址应与单位地址一致,不一致的,单位还需要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该联系人为单位员工。

(6)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7)如您的专利申请为电子申请,则需要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变更后的权利人如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需要先进行电子申请用户的注册。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