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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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一案两报,如何放弃实用新型专利 | ||
| 问题内容 | 审查员发审查意见,要求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后,发明专利才能授权。但按照审查意见答复上去,并在“其他证明文件”中提交了“专利权放弃声明”(实用新型),被认定提交格式不对,不应再“其他证明文件”中提交,而应在“专利权放弃声明”中提交。但CPC系统上并无该选项,而EPC系统上的“专利权放弃声明”的专利号默认是发明专利的。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应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避免重复授权)。 有关电子申请操作的相关问题,请直接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选择电子申请组进行咨询,电话:010-62356655。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3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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