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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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专利申请撤回相关问题咨询 | ||
| 问题内容 | 国家知识产局的老师您好,我有以下问题想要咨询:1.某专利代理机构以某单位为专利申请人,是否一定需要提供该单位盖章的《100007专利代理委托书》2.专利代理机构撤回某单位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是否一定需要提供该单位盖章的《100013撤回专利申请声明》3.已授权的专利能否撤回?感谢答疑!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如专利为电子申请,则需要提交电子文件。 有关电子申请操作的相关问题,请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选择电子申请组进行咨询,电话:010-62356655。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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