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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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专利权转让办理著录事项变更 | ||
| 问题内容 | 您好!请问针对通过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后,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的手续时,可以不委托代理机构,由转让方或者受让方直接提交著录事项变更申请吗?如果可以的话,是线上线下提交都可以吗?如果可以线上提交的话,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什么位置提交申请呢?如果线下提交纸质版的话,怎么缴费呢?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您所述情况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1)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表格下载链接为: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文件可以直接递交至我局受理大厅,也可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 (2)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专利权人变更费200元。 (3)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发明人的确认应以事实为依据,发明权不能转让或赠与,应提交变更后发明人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明文件,同时提交全体发明人签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4)有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应当由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专利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委托代理机构。 (5)受让方是单位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地址应与单位地址一致,不一致的,单位还需要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该联系人为单位员工。 (6)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7)如您的专利申请为电子申请,则需要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变更后的权利人如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需要先进行电子申请用户的注册。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4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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