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互动>专利申请流程咨询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标题 关于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记载范围“判断方法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对分案申请时所要求的“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存在如下疑问: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的“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与《专利法》第33所规定的“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范围是否一致?2.在母案申请过程中,由于已经在答复审查意见书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修改,请问分案申请时,“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指的是最初提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还是指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3.基于上述2.,“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是否必须同时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如果仅修改权利要求书,但是未修改原说明书,分案申请的范围可否以原说明书所陈述的技术方案为准?
答复内容

您好: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

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3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4年8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