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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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补正书问题 | ||
| 问题内容 | 你好!1. 关于“第一次补正通知书”,是否可以用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来答复?还是必须用补正书形式答复?2. 如果用补正书形式答复,表格中第3补正内容如果超出方框限制,是否可以调整补正书格式,还是新起一张补正书继续答复。麻烦解答。谢谢!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补正书的表格内容不能调整,可以简写补正前及补正后的文字内容,如仍写不下,可增加附页。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4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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