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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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专利保密审查 | ||
| 问题内容 |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国外申请专利之前需要提交保密审查。如果由于申请人疏忽,导致向国外提交专利后才想到,可以补交保密审查吗?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1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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